壹、 | 動力小船駕駛實技測驗之小船規格如下: | |
一、自用級其船長五公尺以上。 二、營業用級其船長十公尺以上。 前項測驗用小船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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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及格標準 | |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技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 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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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筆試範圍 | |
筆試範圍包括小船法令、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 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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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實技測驗 | |
實技測驗包括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 岸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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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成績保留 | |
參加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其筆試或實技測驗有一項不及格者,得於 一年內申請再測驗不及格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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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禁止事項 | |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 駕駛執照者,撤銷駕駛動力小船之許可,並註銷、追繳駕駛執照。 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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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 發照 | |
應考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筆試及實技測驗及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動 力小船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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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 | |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申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在有效期間內逾六十五歲者,以其滿六 十五歲之日為效期屆止日。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年齡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換發自用動力小船駕駛 執照。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動力小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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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 ,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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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期間屆滿者,檢具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及體格檢查證明書,並 附身分證影本、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一吋脫 帽半身相片三張,申請換發新照。 二、姓名或其他身分事項變更者,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 、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最近六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三張, 申請換發執照。 三、住址變更者,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暨原領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申請註記。 四、遺失或毀損者,檢具補發或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 本人最近六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三張或毀損之執照,申請補發 或換發,原遺失之執照作廢。 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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