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娛樂漁業漁船碼頭,採浮動設計,設備五星級。
桃園竹圍漁港娛樂漁業碼頭開放承租
【大紀元3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文字、攝影桃園報導) 桃園縣大園鄉竹圍漁港娛樂漁船浮動碼頭,即日起受理船席承租登記,歡迎全國各地同好提出申請。
農業發展局長陳麗玲指出,竹圍漁港娛樂漁業碼頭未啟用先轟動,早已吸引國內外50噸以下遊艇玩家的注意,縣政府訂定的「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辦法」隨後於今年1月24日公告後,碼頭內的船席出租也有一定的收費標準並依噸位大小酌收清潔管理費,還開放一支釣漁船可兼營近海海釣生意,船主只需辦理船籍登記並參加講習課程,即可載客收費。
陳麗玲說,碼頭船席受理出租登記以來,已有桃園縣帆船協會等單位或個人辦理船席承租,歡迎全國各地帆船、遊艇同好辦理承租事宜,洽詢電話為(03)332.4718,或3322101轉5483~5485。
陳麗玲表示,為供遊艇玩家和遊客一個賞心悅目的碼頭,今後也將加強碼頭的綠美化後,相信不久的將來,會吸引各地遊艇玩家到竹圍漁港泊船,也希望娛樂漁業漁船碼頭的啟用,帶動台灣帆船運動,讓桃園縣與世界接軌。
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浮動碼頭,為漁業署振興傳統漁港計畫項目之一,共設有120個不受海水潮汐影響的浮動船席,去年9年完工,縣府除提供部分船席供設籍竹圍漁港的一支釣漁船免費使用外,其餘船席自即日起開放遊艇、帆船同好承租。
竹圍漁港有50多艘一支釣和20多艘小噸位海釣船,一支釣可載客5至6人,海釣船載客數超過10人,開放海釣休閒活動後,無論是一支釣或海釣船,每趟每人以1000元至2000元計算,對漁民的收入,大有幫助。
桃園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府法二字第0950385006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 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
三、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計收。
四、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府法二字第0960027863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碼頭規劃為A.B.C.D.E.F.G區船席,各編號船席使用船舶之種類限制如下(本碼頭範圍及船席配置圖如附圖):
一、A區及B區船席:供公務船或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船舶使用。
二、C區及D區船席:供遊艇、帆船使用。
三、E區及F區船席:供總長度33呎以下之竹圍漁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等使用。
四、G區船席:供竹圍漁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等使用。
第 三 條
船舶靠泊本碼頭期間,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財物之保管。
第 四 條
船舶靠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漁船及渡輪先行,且應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本碼頭之靜穩度。
第 五 條
船舶靠泊本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衝撞碼頭。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施。
三、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碼頭區域。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禁止之行為。
因前項行為損毀本碼頭設施者,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應負責賠償。
第 六 條
船舶使用本碼頭應繳交管理費,其收費標準依「桃園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計收。
第 七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除依漁港法處罰外,船舶未經許可停泊本碼頭或停泊於非指定之船席者,本府得另依漁港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逕予移泊;移泊等相關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第 八 條
違反漁港法處罰鍰或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繳之費用,經通知不依限期繳納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府得停止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其船舶出港。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